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与广元曾家山滑雪场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广元曾家山滑雪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1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彬,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广元曾家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黄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因被申请人广元曾家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曾家镇太平村三组占用农用地建滑雪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了编号为:广国土资朝罚决(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在2017年5月15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175662.12平方米(合263.48亩)土地,其中耕地112318.95平方米(合168.47亩),林地63343.17平方米(合95.01亩);2.限期在2017年5月15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47.67平方米(30.0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16.86亩耕地的罚款224811.2元;4.处非法占用13.21亩林地的罚款176142.2元。合计处罚款400953.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罚没款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财政专户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广国土资朝罚决(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因被申请人广元曾家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曾家镇太平村三组占用农用地建滑雪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了编号为:广国土资朝罚决(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现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款40095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广国土资朝罚决(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朝罚决(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新广审 判 员  杨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