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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昭园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昭园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93号罪犯曾昭园,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昭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昭园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曾昭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昭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共累计考核分1280分,共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该犯缴清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曾昭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昭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