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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庄壹炜与杨佳娜、杨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壹炜,杨佳娜,杨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542号原告:庄壹炜,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杨佳娜,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俊鹏,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庄壹炜与被告杨佳娜、杨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庄壹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庄壹炜申请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壹炜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审 判 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煜辉书 记 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