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庄壹炜与杨佳娜、杨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壹炜,杨佳娜,杨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542号原告:庄壹炜,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杨佳娜,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俊鹏,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庄壹炜与被告杨佳娜、杨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庄壹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庄壹炜申请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壹炜撤回对杨俊鹏的起诉。审 判 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煜辉书 记 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