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随新、芮城县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随新,芮城县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806号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信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民,系公司职员。被告:张随新,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芮城县众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孟泽,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负责人:张韩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随新、芮城县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立案。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随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随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随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