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米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泽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355号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权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田奎,辽宁圣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泽峰,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