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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建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29号罪犯周建涛,乳名二羔,男,1980年11月6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县。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2013年7月1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2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建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1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建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建涛自减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团结同改,讲卫生讲礼貌。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建涛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建涛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