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422号原告:魏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国,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负责人:刘瑞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巍与被告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魏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建国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对被告杨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