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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管春琦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春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926号原告管春琦,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清。原告管春琦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中,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汪霄云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廷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