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108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袁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袁赛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108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3135号88幢8号。负责人:沈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堂,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娴静,女,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赛阳,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袁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赛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赛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