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张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托克托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172号原告:刘海平,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张永峰,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刘海平诉被告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对张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审判员李青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董沙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