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随县水利局、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水利局,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随县水利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李清照,局长。被执行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住所地随县安居镇张家井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补办了审批手续,拆除了施工便道,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没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损失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2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