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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会英与王继臣、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英,王继臣,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23号原告:张会英,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继臣,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1号。原告张会英与被告王继承、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英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英承担。审 判 长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 芳人民陪审员  郭子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