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会英与王继臣、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英,王继臣,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23号原告:张会英,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继臣,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1号。原告张会英与被告王继承、河南固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英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英承担。审 判 长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 芳人民陪审员 郭子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