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9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元玉、吴胜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玉,吴胜年,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元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吴胜年,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高平,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元玉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