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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陈小平、张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张才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317号申请人:陈小平,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张才发,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陈小平与被申请人张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小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才发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小平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才发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徐继军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