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滔与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滔,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615号原告:徐滔,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朱春霞,女,1975年2月2日出生,壮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徐滔与被告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滔负担。审判员 曹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