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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滔与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滔,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615号原告:徐滔,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朱春霞,女,1975年2月2日出生,壮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徐滔与被告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滔负担。审判员  曹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