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千与于俊洋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千,于俊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马千,男,1948年7月29日,汉族,大同市城区东莱园街。被执行人:于俊洋,男,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本院在执行马千与于俊洋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俊洋履行给付欠款65万元,执行费8900元,共计6589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俊洋名下的存款658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