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益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71号被执行人:宋益,男,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宋益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7312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