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周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805号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柏溪镇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82352934D。法定代表人:杨毅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洋,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主要负责人:任明川,行长。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