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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单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时圣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时圣松,单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7-1号申请人:单县鑫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滨河路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5793796-1。被执行人:时圣松,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单县,现住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单衍明,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单县,系单县曹庄乡政府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单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单衍明在单县财政局每月收益超出1000元部分全部扣留,自2017年月起至解除本裁定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张启玉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