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10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绍兴市越城区灿琦毛纺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市越城区灿琦毛纺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85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负责人:孟国民,村长。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灿琦毛纺厂,住所地越城区皋埠镇大湖沿村。法定代表人:施国娟。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灿琦毛纺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