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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7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盼达、骆仁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盼达,骆仁福,谢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946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盼达,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5********),汉族,住象山县贤庠镇溪沿村溪上*组**户。被告:骆仁福,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5********),汉族,住象山贤庠镇蒲门村5组26户。被告:谢英英,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6********),汉族,住象山县大徐镇塔幢村*号***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盼达、骆仁福、谢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艳?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