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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昌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35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李昌福,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刘某。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昌福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正街53号经营“李师家电维修”商铺期间,对外贩卖淫秽光碟牟利。2017年5月23日,温江区公安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淫秽光碟200张,经鉴定,查获的光碟中有198张属于淫秽光碟。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福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李昌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昌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昌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昌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淫秽光碟198张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露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