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与王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4民初4383号 原告: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1幢-1楼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万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静,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鎏志,��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乡村基公司)与被告王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乡村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刘琪,被告王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李鎏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乡村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乡村基公司不向王静支付生育津贴差额部分5885元;2、判令乡村基公司不向王静支付产假期间餐补1590元;3、本���诉讼费用由王静承担。事实与理由:王静于2015年12月2日生产,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为98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核算生育津贴,应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四川省增加“晚育假”是2016年1月22日实施,王静于2015年12月2日生产,故晚育假30天不成立。王静产假期间工资应为3089.60/30天×98天=10092.69元,公司已经支付生育津贴8491.70元,公司同意支付10092.69元-8491.70元=1600.99元的差额,不应支付王静生育津贴差额5885元。关于《人字2015021号休假与福利制度》是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颁发,非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颁发,故王静申请补发餐补1590元不成立。 被告王静辩称,王静应享受生育假及晚婚假共计178天;公司员工可享受每月餐补300元。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故乡村基公司应支付王静生育津贴差额5885元,支付王静餐补1590元。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王静于2011年11月11日入职乡村基公司。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5年12月1日,王静开始休产假。2015年12月2日,王静顺产男婴1名,实行纯母乳喂养。2015年12月起,乡村基公司未向王静支付工资。2016年1月26日,锦江区社保局向乡村基公司拨付王静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共计10491.70元,其中生育津贴8491.70元,顺产定额医疗费2000元。2016年4月7日,乡村基公司将以上款项支付王静。王静生产后,一直未到乡村基公司上班。2016年4月19日,王静向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25日,该委作出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70号仲裁裁决,裁决乡村基公司向王静支付生育津贴差额部分5885元、产假期间餐补159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王静提交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证据、劳动合同、休假申请表、仲裁裁决书,乡村基公司提交的生育保险待遇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王静工资标准。因乡村基公司认可王静生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90元。王静对仲裁裁决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3090元,未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认定认可,故本院认定王静生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90元。 关于乡村基公司是否规定餐补。本院认为,乡村基公司在仲裁阶段出示的《人字2015021号休假与福利制度》载明,正常出勤上班的员工均可享受300元/月的餐补。该规章制度后面加盖有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印章。故本院确定乡村基公司规定员工正常出勤可享受300元/月的餐补。 本院认为,关于王静产假天数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修正)第十三条“……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和第三十二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王静于2015年12月2日顺产男婴1名,生育时已超过24周岁,实行纯母乳喂养,故王静产假应为158天(98天+30天+30天),即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8���止。 关于王静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齐。符��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故王静产假期间应领工资为16274元(3090元÷30天×158天),乡村基公司已支付王静生育津贴8491.7元,尚应支付生育津贴差额部分7782.3元,因王静对乡村基公司支付王静生育津贴差额部分5885元的仲裁结果认可,故本院确认乡村基公司支付王静生育津贴差额部分5885元。 关于王静产假期间的餐补。因女职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应与正常出勤的员工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故乡村基公司应支付王静产假期间的餐补1580元(300元÷30天×158天)。 综上,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静生育津贴差额部分5885元; 二、原告四川乡村��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静产假期间的餐费补助1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玥玭 附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奖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