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艳东、王建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东,王建,乔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37号申请人:王艳东,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周雄伟,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刘丽琼,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宝林镇百胜村**组。被申请人:王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乔君,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王艳东与被申请人王建、乔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乔君所有的价值在6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轿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6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建、乔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刘丽琼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