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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宇吉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宇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82号原告:绍兴柯桥宇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木栅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委托代理人:周培坤,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杏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宇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宇吉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7250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