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泉州鲤城良财汽��贸易有限公司与傅火木、蔡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傅火木,蔡纯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1162号原告: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306线下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良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草龙,福建哆来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火木,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蔡纯纯,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火木、蔡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傅火木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火木、蔡纯纯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傅火木、蔡纯纯共同偿还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9000元及自2017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是傅火木、蔡纯纯夫妻共同经营汽配的销售,长期向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配件,截止2016年2月6日共欠货款107000元,有傅火木出具的欠条为证,后傅火木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89000元。庭审中,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傅火木、蔡纯纯尚欠的货款为87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傅火木、蔡纯纯共同偿还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及自2017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傅火木、蔡纯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傅火木、蔡纯纯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对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傅火木经营汽配的销售,其长期向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配件。2016年2月6日,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与傅火木对傅火木拖欠的货款进行结算。当日,傅火木出具一欠条交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收执,该欠条载明“今欠良才机械货款拾万柒仟元正(107000)。西安锦田傅火木2016.2.6日”。此后,傅火木先后偿还货款2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傅火木与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傅火木标的物的义务,傅火木未能依约完全履行支付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价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傅火木支付拖欠的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违约金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蔡纯纯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傅火木、蔡纯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傅火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泉州鲤城良财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元,傅火木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桂艳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