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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曦泽诉被告刘丽香探望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曦泽,刘丽香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498号原告:刘曦泽,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刘丽香,女,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曦泽诉被告刘丽香探望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曦泽拒绝参加庭审,中途退出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郭 薇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