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会昌县华强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昌县华强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宋萍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977号原告:会昌县华强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南外街91号,机构代码:06973044-X。法定代表人:郭明华,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昌,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萍,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原告会昌县华强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强公司)与被告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萍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当中,原告华强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尚有欠缺,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萍的起诉系其诉权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华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吴仁鸿人民陪审员 谢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