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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3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成玉与汪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玉,汪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3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成玉,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汪显华,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显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2585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8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汪显华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