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益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益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益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益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9时19分许,被告人彭益智驾驶鄂J×××××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花桥镇童司牌到武穴,途经民主路红绿灯路段时,因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当场清点,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运人数31人,超过额定乘员1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益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视频截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被告人彭益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益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益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益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益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