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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美琴与凌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琴,凌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023号原告:朱美琴,女,汉族,1966年4月2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炎,男,汉族,1963年9月3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凌德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南通市,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朱美琴与被告凌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美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朱美琴负担。审 判 员 李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敏书 记 员 顾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