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知黄与刘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黄,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陈知黄,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陈知黄与刘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9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志勇银行存款11000元(含诉讼费70元、执行费6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