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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中发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发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中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于武汉市汉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建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现住武汉市汉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中发犯行贿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永安、姜前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中发及其辩护人费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赵中发在武汉市汉南农场及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从事个体建筑期间,为承接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94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赵中发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0年2月10日、2011年1月30日、2013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任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农场城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汉南农场经济发展部村镇建设科科长、湘口街村镇建设科科长任(已判刑)行贿人民币49900元、20000元、50000元、75000元,合计行贿人民币194900元。2、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赵中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任武汉市汉南农场副场级干部胡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中发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证人任某、胡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工程合同、承接工程及结算明细表、记账凭证;被告人赵中发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及身份信息资料等相关书证;证人袁某、任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中发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94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中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中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中建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