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詹少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詹少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680号原告: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24号102铺左2。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炫燕,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少良,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少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被告詹少良当庭明确表示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广州市富安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启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