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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孙立志、张立霞、倪殿祯、胡素香、唐智龙、孙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孙立志,张立霞,倪殿祯,胡素香,唐智龙,孙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老皮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立志,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立霞(系孙立志妻子),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倪殿祯,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胡素香(系倪殿祯妻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唐智龙,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秀芹(系唐智龙妻子),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倪殿祯、胡素香、唐智龙、孙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本金10181.85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送达费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倪殿祯、胡素香、唐智龙、孙秀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日期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