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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兴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3028号起诉人:陆兴河,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2017年9月11日,本院收到陆兴河的起诉状,起诉人陆兴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起诉人赔偿原告因房屋修建错误导致的损失80000元整;2、依法判决二被起诉人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200元整;3、请求依法判决二被起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8250.65元(暂从2015年9月25日)计算到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直至本息付清时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陆兴河于2017年9月11日递交的起诉状与本院(2017)黔2328民初2964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兴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