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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化翠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化翠香,赵德坤,丁卫民,赵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化翠香,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赵德坤,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丁卫民,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汝英,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化翠香、赵德坤、丁卫民、赵汝英在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