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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昌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昌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杨柳巷大庆湾),组织机构代码55406556-X。法定代表人郭云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昌流,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7)渝024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昌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由被执行人陈昌流立即归还原告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341米、扣件1025只、钢管接头91只、丝杆260套;由被执行人陈昌流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昌流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及车辆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公安临控系统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执行中,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应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的物品。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流的下落及其应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的物品,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