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满香诉马海波、胡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香,马海波,胡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李满香,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波,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秀芳,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元,申请执行费1005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