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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小仙与李程远、姜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仙,李程远,姜云霞,杨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76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仙,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李程远,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姜云霞,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林保,男,1961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104250011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仙与被执行人李程远、姜云霞、杨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程远、姜云霞已履行20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94215元,其中李程远履行了7973.94元,姜云霞履行了86241.46元,200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李程远给付现金105785元(此款已发还给申请人),余款550000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三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春节前支付15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余款300000全部付清。若有一期不付,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宏坤审判员  陈国鹰审判员  顾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