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诉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083民初558号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幸福四队院内。经营者:滕泽民,男,汉族。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铁南区13委。法定代表人胡长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阳,辽宁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诉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351256元及利息57762元,合计409018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27日,年利率为6.1%);2.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至欠款偿还完毕时为止,以年利率6.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中旬,被告将自已公司电焊工程发包给原告。2014年10月15日,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后,并且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决算。被告只支付工程款375000元,尚欠工程款35125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对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的诉请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欠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工程款351255.55元,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工程款放弃48255.55元,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工程款1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元,2018年6月30日给付工程款153000元;二、如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不能按还款计划给付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工程款,原告海林市腾达电焊修理部放弃的工程款48255.55元仍由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给付;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5.27元,减半收取计3717.63元,由被告海林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