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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建廷与郭振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廷,郭振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664号原告:周建廷,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郭振永,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廷与被告郭振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廷,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振永立即偿还十多年前所签工程款,并给付逾期利息四倍加合同款共计13151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01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外墙涂刷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周建廷负责涂刷,阜南县供电局商住楼外墙工程(工程性质包工不包料,轻工)。本合同签订后就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到同年年底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找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不给面见,一拖再拖,拒绝偿还,原告等到过年后,到被告家去要钱,家已搬走,屋里孔的,是被告租赁的房子,又到被告公桥老家去找,两位老人说他没回来。阜南供电局说账已经跟被告结清了。被告拿钱后逃跑了。原告回家后,托人借民间高利贷给农民工发工资。年前清理家时,又把合同翻出来了,原告最后多方打听,说被告已经在北京落户。被告郭振永辩称,合同履行完毕,工程款已经按工程进度按期给付完毕,原告未能提供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10月28日,被告将其承包工程的外墙涂刷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外墙涂刷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阜南供电局商住楼工程,外墙涂刷工程面积约300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6元,工程总造价18000元。在原告工人进入施工工地时,被告应付给原告30%的生活费及材料费,第一遍腻子做完后付30%,第二遍、第三遍腻子做完后付30%,余款10%待工程验收结束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自认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收到被告工程款共2000元,原告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8000元,被告已付原告2000元,尚欠16000元,应当支付。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已超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就涉案工程款一直未进行结算,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交付使用情况告知原告的具体日期,对应付工程款的日期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原告的诉求未超出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180个月的利息,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进行约定,且被告应付工程款的日期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款已按工期进度给付完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振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廷工程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建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振永负担200元,原告周建廷负担2730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郭振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天顺人民陪审员  戎 阳人民陪审员  陈亚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沙沙(2017)皖12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3×××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魏田田,办公电话0558-671****,1885683****;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