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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陈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50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海琦,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同案人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途经福清市玉屏街道高豪小区一巷子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互相推搡,进而发生互殴。被害人刘某朋友许某、吴某闻讯赶来参与互殴。随后被害人许某、吴某追打被告人郑某某、同案人翁某至福清市后埔街建设银行自助银行附近。被告人郑某某女友陈某因劝架被被害人刘某等人殴打,随后电话告知女儿卢某1其被打及小孩走失的情况。卢某1又将该情况告知文夫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卢某1在赶往后埔街事发地途中,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到后埔街帮忙找小孩,被告人吴某某叫上同案人卢某2(另案处理)与其一起赶往现场。被告人陈某某赶到现场后与被害人刘某、许某、吴某又发生了冲突,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及几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一起殴打被害人刘某、许某、吴某。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卢某2赶到现场后也参与殴打上述被害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外伤致右侧第5前肋及左侧第6、7前肋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许某系外伤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伴左侧第11肋骨骨折、L1、L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系外伤致头顶部头皮裂伤及左额部皮肤裂伤,累计缝合皮肤创口疤痕长8.7cm,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某外伤致左眼钝挫伤、左手中指皮肤软组织挫伤伴左手中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玫瑰园附近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湖滨霞附近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海口镇旧街附近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许某、吴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均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陈纪豹辩护称,被告人陈某某不是本案的事主,双方互殴均有过错,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叶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