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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俊锋、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俊锋,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913号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法定代表人:罗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成兵,男,汉族,系该公司珠海路支行行长。被告:黎俊锋,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2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22282196L。法定代表人:孙玉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波,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黎俊锋、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俊锋、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俊锋、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依法退还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晓珊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人民陪审员  李祥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