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异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异134号案外人:王善波,男,住荣成市。2017年10月13日,案外人王善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位于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5-D557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并未对荣市万隆国际小区5-D557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经释明,案外人王善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善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善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国强代理审判员 江佳鑫人民陪审员 王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凯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