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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红照与王光华、吴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照,王光华,吴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540号原告:姚红照,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南,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华,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吴惠敏,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姚红照与被告王光华、吴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姚红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照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姚红照负担。审判员  陈卫敏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