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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邱大奎与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奎,王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84号原告:邱大奎,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王凤平,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邱大奎与被告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邱大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大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大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大奎负担。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