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祥标与曹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标,曹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1550号原告:陈祥标,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君,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锋,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祥标与被告曹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金锋称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并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至今尚欠,一直拖延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金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祥标390000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被告曹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