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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晶与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晶,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宋晶,女,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幼西,董事长。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南九经街***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晶与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22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