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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甘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甘某,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898号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甘某,男,197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付某,女,1984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甘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和被告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自: